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6 |
1 5 ・ 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 瞿同祖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断裂 瞿同祖已出版的著作包括以下四本: 《 中国封建社会》 、 《 中国法律 与中国社会》 、 《 汉代社会结构》 与《 清代地方政府》 (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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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 .若我 们翻开瞿同祖几本书的目录, 会发现除了《 清代地方政府》 一书之外, 其 余几本的结构近乎平行, 即皆有 家族 、 阶级 、 婚姻 等部分, 尤其是 《 中国封建社会》 与《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二书.在这两本书中, 以 亲亲 和 尊尊 为要义的儒家思想与以 家族 和 阶级 为核心的社会结 构之间基本是同构的, 而中间以法律进行联结.但是, 这个工整的同构 结构在《 清代地方政府》 中被彻底颠覆, 即思想、 法律、 现实之间均出现 了断裂.在这两端之间, 《 汉代社会结构》 这本看起来体系颇为庞杂的 书则需要我们特别留心, 因为就在这些细枝末节的记载中埋藏着一些 线索, 可以解释为何瞿同祖彻底放弃了儒家思想与社会结构的同构性, 而让我们相信两者之间有巨大的断裂.按照这个逻辑, 我们可以认为, 瞿同祖的这四本著作构成了一个充满张力的整体, 在社会事实和法律 典章之间, 在法律典章与儒家理想之间, 这几本书似乎在不停摇摆, 而 且有着各自不同的摆幅和方向.本文希望通过对于这些文本张力的研 究, 更加深入理解瞿同祖的思想. 同时, 我们需要注意瞿同祖的学术渊源.瞿同祖学贯中西, 他极其 熟练地使用各个朝代的典章制度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材料;
另一方面 又在其学说中汲取了大量的西学资源, 包括了梅因、 维纳格勒多夫、 马 林诺夫斯基、 罗布森、 哈特兰与拉德克里夫布朗等的作品.在对于瞿同 祖逻辑理路的分析中, 我们尤其需要关注的, 是他将西学纳入自身系统 的方式.
二、两个文本间的巨大张力 在早期的《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 瞿同祖就指出, 我们不能像 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 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指定 的, 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 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作 用与意义. ( 瞿同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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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1) 但是, 我们同样应该注意的是, 瞿同祖并 没有抛开典章制度去讲社会背景, 典章制度和社会事实就像骨与肉一 样连在一起.在《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 瞿同祖一方面详细列举了 家族、 婚姻、 阶级等规定人们行为的典章制度, 说明礼向法的全面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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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2・4 另一方面则同样详细列举了诸种社会史材料来展现这一进程在社会中 的实际发生与法律效应. 具体而言,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书指出, 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 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法律承认父权, 确定父亲有支配和惩 罚子女的权力.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 侵犯、 伤害等罪都是根据当事人 在家族中的身份而裁决的.另一方面, 法律承认贵族、 官吏、 平民和贱 民的不同身份.法律不仅明文规定生活方式因社会和法律身份不同而 有差异, 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而法律之所 以特别着重家族和阶级, 是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可以得出这样 的结论, 在这本书中, 法律、 社会结构和儒家这三个要素是叠合在一起 的, 彼此应和. 但是这个工整的结构在《 清代地方政府》 中消失殆尽.这本书抛开 典章制度, 深入州县一级政府去考察实际的运作情况.在这里, 我们发 现了法律典章与事实的巨大张力, 举例来讲, 虽然《 清会典》 、 《 吏部则例》 中明确规定佐贰官不得受理诉讼, 州县官也不得让佐贰官受理诉讼, 违 者要受降级调用的处分, 但是实际上许多州县官都允许其佐贰官受理轻 微诉讼案件, 以方便他们捞到一些额外收入, 也没有谁受到处分.再如, 虽然《 大清律例》 明文禁止地方官员在迎送上级官员过境时大事铺张并 送金钱礼物, 但现实中这种奢侈招待和大肆送礼几乎成了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