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6

法律明 确禁止官员向百姓摊索或以低于市价的官价购买生活用品和其他财物, 但现实中以官价向百姓购物也成了惯例.又如, 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 卖书吏职位, 但是继任书吏向离职书吏交纳一笔购买岗位的价金( 缺底 ) 几乎成了牢不可破的惯例;

又如, 法律禁止雇佣本地人为幕友, 但事 实上官员们不执行此一禁令.最后, 《 户部则例》 明确规定, 在花户以铜 钱代替银两交纳税赋时, 必须按照确定的折算率交纳, 擅自提高折算率 盘剥百姓的官员将受处罚, 但是事实上, 各地官员按高出市场4

2 %-

7 5 %的比率收取铜钱, 并不被视为违律( 范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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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 一方面, 压在地方政府头上的是一套无比严苛的法律系统, 法典非 常详密, 格外追求一致、 合理、 准确、 服从和集权.在这一套制度规定 ・

3 5 ・ 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 瞿同祖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断裂 中, 官员的刑事犯罪和行政过错是不作区分的, 官员于是谨小慎微地将 服从当作终极目标, 并必须聘请有行政经验的幕友帮助其照章办事.但 是另一方面, 我们又发现许多法律法规并未真正实行, 比如说陋规费的 问题.在这些问题上真正起到制约作用的不是法律, 而是成规, 全体衙 门成员都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乐意且当地百姓也接受的行为规矩. 制 度层面上的严密伴随着非制度层面的阙失, 愈密愈失. ( 王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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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 ) 如果我们回到上面勾勒的轮廓中, 去探讨《 清代地方政府》 中社会 结构、 法律和儒家三者之间的关系, 就会发现它与《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 会》 完全不同.首先, 法律和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断裂了, 这两个系统 自说自话, 彼此在常态下并无交融之处, 其次, 儒家的影响又体现在哪 里呢?我们在这本书中看到的儒家的唯一代表即是生活在地方的士 绅, 他们又有着怎样的面貌呢? 在地方的行政运作中, 士绅有其积极的作用: 他们充当百姓和官吏 之间的调停人, 为州县官提供当地的信息和行政建议, 主持公共工程和 公共福利、 教育, 出资训练地方民团, 等等.如上所述, 这一方面是由于 地方政府缺乏上级拨款, 必须仰仗士绅的捐助;

另一方面士绅也从这些 行政活动中获得自身利益: 如训练民团也为保护其家财.但另一种情 况也是同样真实的: 士绅普遍逃避田赋, 尽管法律规定士绅们只能优先 减免税赋, 但他们却常常全部逃避田赋.即使缴纳税赋, 士绅们也拒绝 交纳各种附加费, 政府只好将税收负担转嫁到不能据法抗争的百姓头 上.士绅滥用其特权地位的另一种途径是为普通百姓充当缴税代理人 ( 包揽钱粮 ) .士绅们按普通百姓的应纳税率向他们收取钱粮, 然后 按照士绅的较低税率向官府上缴, 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差价、 坐收渔利. 最恶劣的是, 许多士绅也要求分享州县官征收漕粮中加收的附加费而 获取利益.由于士绅及其家属有徭役的豁免权, 他们会与普通自耕农 暗中约定, 将自耕农的土地登记在士绅的名下.自耕农由此可以免服 徭役, 而士绅则可以截留部分代役钱款.虽然确实有士绅为伸张正义 而帮助无辜, 但更常见的则是为了袒护亲属或是为了金钱而干预司法 ( 瞿同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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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于是, 满腹经纶、 以改法为己任的大儒不见了, 我们能看到的只是 为顾全家族之利不惜危害乡里的士绅.我们不禁要问: 在《 中国法律与 中国社会》 一书中那工整的结构为何隐而不现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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