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07-06 |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和其他被拆迁人,并将告知内容函告相关部门.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房 屋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被拆 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 照像、摄像等方式进行取证,或者进行公证后,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依据. 第六条 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1 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拟征地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 核发不动产权证;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 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在收到征地方案 五华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5 期-3-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实施单位拟定,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县人 民政府审批发布.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 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的情况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地拆迁 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收人有意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实施单位可以调阅原始 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征拆现场勘查记录,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作为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经依法批准的 征收土地方案,会同项目实施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 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醒目位置及媒体发布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 组织和村民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
10 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 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五华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5 期-4-向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认真研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或者其他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两榜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