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06

(一)被征拆户基本情况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拆 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拆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原批准建房用 地面积,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家庭人口(包括农业人口、非农 业人口和独生子女等)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 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拆当事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组织复查,并将 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征拆实施单位根据一榜公示内容或复查结 果结合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清册》,报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审核.审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 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条 征拆实施单位根据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 知》并送达被征拆当事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和文号,项目名称和征地面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 间和文号,补偿安置的依据、标准等;

(二)被征拆房屋的结构,实际测量面积及认定面积,各项补偿、补助金 额,宅基地补偿方式及标准;

(三)补偿安置费的支付方式;

(四)腾地交房的时间、要求、验收方式等;

(五)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合法补偿的责任及后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被征拆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送达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征拆实施单位申请复核.征拆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 五华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5 期-5-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通知》或复核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拆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偿费存入 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 被征拆当事人收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腾地交房.征拆实施 单位验收后,将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金存在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应当依法注销;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权证应当依法变更或注销. 第十三条 补偿款足额支付后,被征拆当事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县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拆当事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腾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 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补偿面积以核实登记后为准. 第十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树、竹、木和附着物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 批准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应当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补偿款按规定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进行分配.对附属设施补偿款的分配有争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 解处理.补偿前,征拆实施单位应当对零星果树、竹、木和附着物等实物采取 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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