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1438 号财富时代大厦
2401 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环球药业法律意见书 1-3-1 目录
一、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3
二、环球药业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5
四、环球药业的设立.6
五、环球药业的独立性.11
六、环球药业的发起人和股东.14
七、环球药业的股本及演变.21
八、环球药业的业务.4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2
十、环球药业的主要财产.71 十
一、环球药业的重大债权债务.75 十
二、环球药业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9 十
三、环球药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0 十
四、环球药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1 十
五、环球药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2 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诚信情况.......89 十
七、环球药业的税务.91 十
八、环球药业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社会保险.92 十
九、环球药业的业务发展目标.94 二
十、环球药业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95 二十
一、推荐机构.97 二十
二、结论.97 环球药业法律意见书 1-3-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挂牌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沪天律证字(2015)第00293 号致: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环球药业 、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的委托,作为环 球药业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挂牌转让项目(以 下简称 本次股份挂牌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汪大联、姜 利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环球药 业本次股份挂牌转让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环球药业本次股份挂牌转让项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环球药业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环球 药业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贵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 环球药业法律意见书 1-3-3 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贵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