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6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 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 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

12 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学技术部) 邮政编码:100814

电话:010-63971846

63971847 传真:010-6396536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杨鹏王惠芬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 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 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 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生产许可证服务热线:4006076067

3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 别 栏填写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产品名称 栏填写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 产品单元 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企 业填写的规格应与其设备生产能力状况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覆盖申报产品.营业执照住所(即生产地址) 无门牌号、地址不详的,企业应提交厂区地理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标明厂区与当地固定地标的位置 关系.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明原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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