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06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生产许可证服务热线:4006076067

4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 批应按各产品标准检验规则中组批的相关规定执行)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 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 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 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由国家 质检总局终止生产许可,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审查组根据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见5.6.1) 抽封样品,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7)一式四份.企业根据《钛及钛 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 1)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生 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 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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