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6 |
4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生产许可证服务热线:4006076067
5 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 由国家质检总局终止生产许可, 并向企业出具 《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