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6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绵府办发〔2017〕23 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 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七届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5日-2-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城市 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水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 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 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6 号) ,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 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 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 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 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系统 布局、统筹建设、协调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的原则.通过 采取 渗、滞、蓄、净、用、排 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 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 -

3 - 年,城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到2030 年,城 市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协调 机制,统筹协调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园 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负责管辖区域内海绵城市建 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划 的编制、修订、报批、实施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提供建 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指导建设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 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 标准和 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 监督指导海绵设施维护单位做好海绵设施维护工作,确保海绵设 施正常发挥作用.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 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并将 -

4 - 雨水年径流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相 关规划相互协调与科学衔接.划定城市蓝线时,应当充分考虑自 然生态空间格局. 第八条 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必须将海绵 城市管控指标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第九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 性研究、选址用地等审批中,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 点审查内容. 第十条 对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应根 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建 设基本要求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划拨规划条件. 对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刚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 对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 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编制或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应将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作为内容之一进行描述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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