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6

并应 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海绵专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 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设施.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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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市、区城乡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工作.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 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 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治理等,有序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 许可等审查审批环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 审查内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工程措施部分;

没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部分的,施工图 审查机构不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行政主 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 应按 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和 指标.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应以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为导向进 行建设;

老旧项目改造应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建设,以改造老旧排 水管网解决城市内涝和雨水收集利用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 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

已批在建和已批未建项 目应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为导向进行建设. -

6 - 第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 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渗透铺 装、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多种措施,提高雨水下渗、 积存和蓄滞能力;

或收集屋面雨水至地面排水沟、雨水口,在将 初期雨水弃流后,收集雨水至雨水蓄水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 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二) 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 直排的传统做法, 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 带要因地制宜运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增强道路绿化带 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在非机动车道路、人行道、绿道、停车场、 广场和运动场等处应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下 渗、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同时采用 多孔管、多孔雨水口、多孔检查井加土工布包裹等技术措施,加 强雨水下渗,多余雨水再通过上述管道系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进行收集回收净化利用或就近排至附近水体、市政雨水系统.

(三) 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 下凹式绿地、 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整个城市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提高消 纳自身雨水能力, 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 缓释空间. 同时采用多孔管、多孔雨水口、多孔检查井加土工布包裹等技术 措施加强雨水下渗,多余雨水再通过上述管道系统,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进行收集回收净化利用,或就近排至附近水体、市政雨水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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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 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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