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6 |
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 过岸线净化;
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 污水溢流污染,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 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 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 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 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 环境的措施.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
(六)在建设海绵建筑与小区排放口、雨水管道排放口等设 施时,应建设海绵设施绩效监测设施.
(七)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纳入施工监理范 围,按照相关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城 乡规划、水务、气象等相关部门,复核雨水年径流量控制率指标, 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 海绵设施配套建设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报告中,应专篇 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备案 机关.海绵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 -
8 - 用. 海绵设施工程资料应随主体工程资料同时移交城建档案管 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后应随主体工程一并移 交,并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和养护. 特许经营项目的海绵设施日常维修和养护按有关合同约定 执行. 市政项目、公园绿地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维 护和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 全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 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海绵设施运行维 护管理单位监管,督促其履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及时修复损坏 的海绵设施,保证海绵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 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查处. -
9 -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 百镇建设行动 试点镇, 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制定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
10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