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06 |
三、公司 《 章程》第七十八条原内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改内容
四、公司 《 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原内容为: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拟修改为: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内容
五、公司 《 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内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一)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宜: (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 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4、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