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06 |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 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者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 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参加评审组的专家应承诺无上述利益关系.
(三)根据分工与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的干预.积极与其他专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并争取 通过沟通与交流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评审快速、有序 的进行.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协助进行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日 常考核工作以及环评文件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五)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到会,如因事不能参加需提前 告知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便调整专家.
(六)不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作出与评审事项有关的决定 或承诺.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评审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 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八)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 ―
5 ― 礼品、有价证券或压价购买商品和债券,不在建设单位、评价机 构报销应由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介绍从事与评审项目有关的 咨询、材料或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考核】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
(一)技术评审会后,组织评估的单位根据参会专家在审查 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录入广西环保审批系统.
(二)不定期通过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人员 进行回访、调查,了解专家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处理措施】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予以告诫,并暂停使用三至六个月;
被自治 区环境保护厅予以二次告诫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 资格,并依法追责.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 查职责的.
(二)参加技术评估(审查)的专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 外费用,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 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 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被投诉,经调查核实专家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
(六)评审会后,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与此次 ―
6 ― 环评相关专题的咨询服务.
(七)未经同意,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评专家库专家的身 份接受公共媒体采访、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8月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县环 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自治区环境保护 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10 年 修订) 》 (桂环字〔2010〕138 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市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