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06 |
六、风险管控
(一)相关部门对借款人进行首次筛选.为保障试点工作 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进行筛选推 荐,把信誉良好、经营稳健、有发展潜力的经营主体纳入试点 范围,并协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监督借款人贷后行为.商业 -
7 - 银行和保险机构完成借款人贷款审批手续后,要报市财政局和 人民银行进行贷前复核.
(二)银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商业银行要根据 授信尽职要求与行业相关制度规范,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 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等环节,全程把好授信质量 关口,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确保专款专用. 保险机构要会同商业银行全程参与贷前、贷中和贷后的资信调 查.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 贷款保证保险,可同时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相应的财产保 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商业性农业保险按有关政策执行) .因发 生保险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的,保险机构有权将 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试点期 间, 当贷款逾期率超过 10%或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 150%时, 应叫停该项业务.上述逾期率指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或利息 逾期一个月以上的贷款余额(以下统称为逾期贷款余额)占总 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即某一时点逾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 的比重.上述赔付率指赔付总额占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收保费 收入的比重. 人民银行要建立完善恶意欠款人 黑名单 制度,对违法 失信行为纳入资信记录.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行为的核查,对恶意串通、违规放贷、恶意逃废债务的,视情 -
8 - 采取约谈、暂停业务、核查问责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骗取、套取财政 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 关规定予以追责.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影 响业务发展的,人民银行、市财政局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配合支持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 范化解风险.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为保险机构查阅借款人 信用报告提供支持,积极争取保险机构直接查询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要采取综合措施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 成惩戒和制约合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借款人欠款信 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并定期进行通报, 对恶意逃债的借款人以适当方式曝光;
二是对恶意拖欠贷款的 借款人(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有关部 门确认后,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有关规定取消其 考录资格;
三是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各类优 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
四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 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商业银行应按 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 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 索等方面要密切合作.保险试点机构要在每季度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