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06 |
(一)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包括
800 元) 、耐用期在
1 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 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 ,均为固定资产.
(二)凡单价在
200 元以上(包括
200 元)至800 元以下、耐用期在
1 年以上,并能独 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
(三)单价虽在
800 元以上,耐用期在
1 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 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四)单价在
2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
(一)实验室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组织 采购、办理新购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仪 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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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院设置专人主持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本单 位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 分户帐、低值仪器分户帐,建立本单位稀缺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 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 每年要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2.3 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 根据学校批准的实 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学科的发展要求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技术 参数和参考厂商,送院长办公室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院长办公室处负责.为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设备投 资效益,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我院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教务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所有仪器设备验收 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表,连同发票,到总务处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所有仪器 设备必须有仪器设备验收单以及采购合同,财务处方准报账. 第十二条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2.4 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 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 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 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切实做好防火、 防盗、 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 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 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 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总务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并逐步实现 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校内共享.积极参加省内各高校或地区性的协作网络,扩大仪器设 备和实验室的共享面.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