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教师和学生在校外进行生产劳动和科学技术协作及竞赛, 原则上使用所在单 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到校外,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 学院(部)主管批准,办理携出手续.如外携设备超过一个月以上、或携带大型精密仪 器需经院长办公室批准. 2.5 拆卸与改装 第十八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