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6 |
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 第一条 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 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决定从
2011 年度开始 实行棉花临时收储制度.
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棉花主产区为天津、 河北、 山西、 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 新疆
13 省(区、市) . 第三条
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价为, 标准级皮棉到库 价格每吨
19800 元(公重) ,其它等级皮棉的收储价格按照 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 中国棉花协会根据皮棉临时收储价和当时的棉籽等副 产品价格以及皮棉籽棉折算公式、相关合理参数测算籽棉收 购参考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2011 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执行时间为
2011 年9月1日至
2012 年3月31 日. 第五条 收储的棉花为
2011 年度生产加工并经仪器化 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由具有
400 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 企业直接交储.品级要求为
1 至4级,长度要求为
27 毫米
2 以上 (含27 毫米) , 马克隆值要求为 A 级、 B 级和 C 级C2 档, 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棉花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6975-2007) , 铁路运输棉包捆扎物应使用塑钢带. 第六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 公司" )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企业就近交 储、有利于棉花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调运"的原 则,合理确定执行棉花临时收储预案的承储库点(包括直属 库和代储库点) .其中代储库点由中储棉总公司提出并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及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双 方签订《储备棉保管合同》 . 代储库的具体选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另 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 国内棉花、棉籽市场价格水平,取两单位监测的棉花价格平 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作为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 该价格通过相关行业网站每天发布.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 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时,由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公 告,启动收储预案. 收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 场收储交易系统进行,具体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3 第九条 预案启动后,在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 的棉花购销合同中明确,交储企业应按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 价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籽棉.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点在接受棉 花入储时查验交储企业收购单据,凡籽棉实际收购价低于籽 棉收购参考价的企业,其所加工的皮棉一律不得入储,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一律由交储企业承担;
棉花协会、棉纺协会等 行业组织配合实施舆论监督,将不执行籽棉收购参考价的交 储企业列入行业黑名单;
有关部门加强对交储企业收购价格 和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收储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 政策规定安排储备棉贷款解决,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总行营业部" )统一发放信用贷款.中储棉总 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按入储成本向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贷 款,包括收储价格及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总行营业部 依据有关政策,将贷款发放到位. 临时收储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统一计入储备成本,有 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定额标准的,由相关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及时审核确认.中储棉总公司要按合同将相关 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库点. 第十一条 承储库点要按照中央储备棉有关管理规定 的要求,切实做好收储入库各项工作.对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的,中储棉总公司要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