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06 |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在公告中承 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 由公司法务室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 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 相关财务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 司法务室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4、独立董事意见;
5、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 在, 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3、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 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4、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 相应义务的情况;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 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 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