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6 |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
380、121.701 条制定,目的 是为航空运营人对维修记录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 CCAR-121 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运行以外的所 有航空器.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1996 年8月12 日颁发的咨询通告 AC-121AA-07 航空器单机档案撤销. 4.说明: 维修记录是表明航空器适航性状态和运营人落实航空器的适航性 责任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维修记录多且复杂,即使航空运营人保存了 所有的维修记录,如不建立合理的维修记录管理系统,不但给局方的 适航性检查带来困难,也不方便航空运营人自身对航空器单机的适航 性控制的需要. 从使用的角度,航空器维修记录应当划分为航空器放行记录、部2005 年3月15 日-1- 航空器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59 件拆换记录、适航指令执行记录、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目前维 修状态记录;
另外,对于发动机、APU 和螺旋桨应当建立单独的履历 记录. 而航空器的单机档案应当包括航空器自出厂后使用和维修信息的 汇总,但不意味着所有使用和维修记录都应集中保存航空运营人的某 一部门或地点,而是需要达到便于定期评估航空器适航性的目的. 5. 维修记录和档案的基本要求 5.1 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按照本文件第
6 段至第
9 段的要求建立和保 存维修记录和档案,并确保维修记录的填写符合民航维修行业标准 MH-3145.1《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和CCAR-145 部的三十二条 的填写要求. 5.2 除航空器在本公司以前的各种记录信息可以使用英文外,航空运 营人运行该航空器后的各种维修记录使用的语言应当符合 CCAR-145 部的有关要求,其中运营人填写的部分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5.3 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可以由航空运营人根据原始记录建立信息 摘要并分开存放原始记录的方式,或者通过建立目录索引直接存放原 始记录,但不论何种方式都应保证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便于 查阅. 5.4 维修记录和档案可以使用纸面或等效计算机系统的形式.当使用 纸面形式时,其纸张应保证在传递和保存期间不致损坏,并防止未经 授权人员的接近和更改;
使用计算机系统时,应当保证建立与人员授
2005 年3月15 日-2- 航空器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59 权匹配的操作权限控制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更改. 5.5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记录和档案保存地点应当能防止水、火或盗等 因素造成维修记录和档案的损失;
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的维修记录和 档案还应当建立安全保护措施,并且应当建立地点和安全保护措施独 立的备份系统, 当维修记录和档案发生变更时以不超过
24 小时的间隔 更新备份系统. 5.6 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措施使有关维修记录和档案发生损 毁后能够通过其它渠道恢复. 5.7 航空运营人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协议维修单位或者专门的档案保存 单位保存期维修记录和档案,但应当保证上述的安全性要求,并保证 航空运营人的授权人员、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局查阅和检查时 方便提供. 6.航空器维修记录 6.1 航空器放行记录 (1)航空器放行记录包括航空器飞行记录本、CCAR-145 部维修 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除航线维修外) 、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参见AC-145-14)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 (2) 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其相应的维修基地按每架航空器集中保存 一套完整的飞行记录本的原件和 CCAR-145 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 行证明的原件, 并且能表明飞行记录本上的航空器放行与 CCAR-145 部 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之间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