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6 |
2005 年3月15 日-3- 航空器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59 (3) 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可 按照航空运营人的使用方便存放, 但应当能表明与 CCAR-145 部维修单 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的对应关系,并便于查找和取阅. (4)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久性退役后一 年;
航空器翻修的 CCAR-145 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工 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应当保存至该工作 被同等的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其他航空器维修工作的 CCAR-145 部维修单位签发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工作项目汇总单及详细记录维 修工作过程的工作单卡应当在该工作完成后至少保存二年. 6.2 部件拆换记录 (1) 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每架航空器建立一份除消耗件以外的部 件拆换记录,并能表明部件名称、件号、拆下件序号(如适用) 、装上 件序号和合格证件编号、拆换原因、拆换单位或人员、拆换地点等信 息.对于有时限寿命的部件还应表明其装机时的状况(如制造日期、 已使用飞行小时/循环)和使用时限.对于安装了航空器图解零件目录 (IPC)规定之外的部件时应当明显标注说明. (2)除整台发动机、螺旋桨外的装机部件,航空运营人应当集中 保存目前装机拆换件的合格证件及其必要的附件. (3)对于因故障、缺陷拆下的部件,不论其是否返回航空运营人 使用,都应当在部件经过适当的维修后能得到明确的检查发现故障、 缺陷记录,并将有关的信息传递至航空运营人的可靠性管理部门.
2005 年3月15 日-4- 航空器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59 (4)本段(1)所述的部件拆换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 久性退役后一年;
本段(2)所述的合格证件及其必要的附件应当保存 至该部件装机后至少二年. 6.3 适航指令执行记录 (1)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一份对所有收到的适航指令的评估记录 单,其中应当能表明适航指令编号、适用航空器型号/部件/件号及批 号/序号(如适用) 、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部件(包括库存部件) 、涉 及的工程指令编号等内容. (2)对于每架航空器,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一份适航指令执行 记录单,并能表明适用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如适用)编号、涉及的 系统或部件及其 ATA 章节号、工程指令编号、执行的时间和结合进行 的维修工作名称、执行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3)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还应当建立一份适航指令执行控制 单、并能表明适用的适航指令编号、本公司涉及航空器的注册号和库 存部件的件号/序号,适航指令的执行期限、每一航空器/库存部件完 成适航指令的时间(如涉及重复性执行的适航指令,还应当注明航空 器维修方案修改的时间) 、 适航指令执行信息的反馈时间和质量部门告 警记录等内容. (4) 上述适航指令评估记录单和适航指令执行控制单应当保存至 航空运营人终止相关机型的运行为止;
每架航空器的适航指令执行记 录单及其有关的工程指令、维修工作单卡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永
2005 年3月15 日-5- 航空器维修记录与档案 AC-121-59 久性退役后一年. 6.4 服务通告和改装执行记录 (1)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一份对所有收到的服务通告的评估记录 单,其中应当能表明服务通告编号、适用航空器型号/部件/件号及批 号/序号(如适用) 、本公司涉及的航空器/部件(包括库存部件) 、采 纳意见和涉及的工程指令编号等内容. (2)对于每架航空器,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建立一份服务通告和改 装执行记录单,并能表明适用的服务通告/依据文件编号、涉及的系统 或部件及其 ATA 章节号、工程指令编号、执行的时间和结合进行的维 修工作名称、执行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4) 上述服务通告评估记录单应当保存至航空运营人终止相关机 型的运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