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6

52 次行政处罚,目前有

4 家子公司的行政 处罚未取得政府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其中,2015 年5月19 日,天津市环境保 护局作出津市环罚字[2015]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检查发现天保爱华 3# 锅炉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

240 万元. 该局未出具环保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发行人认为天保爱华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上述结论性意见不够谨慎,请发行人修改相关表述并补充披露. 【回复】

一、天保爱华具体处罚情况

2015 年4月20 日,天保爱华收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 津市环罚字 [2015]2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该局在

2015 年3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天 保爱华 1#炉脱硫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违反了《天津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 条第

2 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75 条第

1 款责令天保爱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30 万元.

4 2015 年5月19 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作出 津市环罚字[2015]34 号 《行 政处罚决定书》 ,因该局在

2015 年3月11 日对天保爱华复查时发现其 3#锅炉排 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2 条第

2 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第59 条以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1 条第

(一)项的规定, 对天保爱华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自2015 年3月4日起至

2015 年3月11 日期间 共8天,每日处罚

30 万元,共罚款

240 万元.

二、天保爱华未取得政府证明的原因说明 天保爱华的环保行政处罚未取得政府证明,其原因为: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出 具《市环保局关于天保爱华(天津)热力有限公司请求出具说明的复函》 ,该局 认为其已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局网站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进行了公开,该局不再出具环保违法违规证明.

三、天保爱华的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一)行政处罚为偶发性因素导致,系多天连续处罚累计造成 天保爱华超标排放是因为在冬季运行期间, 脱硫除尘设备不断投碱致使供水 管路部分管道及节门突然堵塞, 脱硫除尘设备的供水量下降,使得设备脱硫除尘 能力降低,从而导致排放不达标,系偶发性情况.由于天保爱华只有一台

40 吨/ 时的供热锅炉,在供暖运行期间不能停炉,如停炉检修将造成重大供热事故,导 致解决管道及节门堵塞的问题无法实施, 由此造成了在线监测数据长达

8 天的不 达标,按照每天罚款

30 万元,累计导致

240 万元的罚款.在该事件发生后,天 保爱华对设备进行了整修,之后未出现过类似事件.

(二)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天保爱华在供暖季结束后相关机器已经检修完毕,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根 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信息显示,针对天保爱华上述两起行政处罚,该局 经督查后发现天保爱华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违法行为已 整改完成.

(三)天保爱华系公司收购而得,所从事业务目前不是公司主营业务

5 天保爱华系天津爱华的子公司,系收购天津爱华时一并取得的,天津爱华主 营业务为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业务,首创股份主要为收购天津爱华股权.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固体废物处理,而天保爱华为一家 供热公司, 主要向静海开发区及以东地区提供集中供热服务,所从事业务目前不 是公司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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