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6 |
(四)天保爱华系发行人三级子公司,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较低 天保爱华系首创股份三级子公司,首创股份持股 62.88%,通过首创香港持 股33.41%. 天保爱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首创股份报表比重较低,2014 年、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1-9 月,天保爱华营业收入分别为 1,049.86 万元、1,009.31 万元、 1,482.72 万元和 396.90 万元, 占首创股份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0.16%、 0.14%、 0.19%和0.06%;
净利润分别为 54.10 万元、-160.72 万元、111.70 万元和-1.07 万元,占首创股份净利润比例亦较低.
(五)该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天保爱华受到的行政处罚系生产经营中偶发性因素导致, 该事件发生后公司 已经对设备进行了整修, 之后未出现过类似情形,该项处罚未造成公司的大额损 失,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 天保爱华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占比均较低, 上述处罚事项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及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天保爱华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占发行人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均较低, 上述处罚事项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 发行人律师认为, 天保爱华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占发行人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比均较低, 上述处罚事项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
6 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回复》之盖章页)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彦芝 张耀坤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9关于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现就本次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审委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 内容,了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