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06 |
3 王荣朝:男,1966 年6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独立董事(2012 年10 月前) ,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刘伟东:男,1974 年5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江苏省江 阴市. 江新华:男,1978 年12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江国林:男,1970 年10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江阴市. 黄晓鸣:男,1969 年10 月出生,时任澄星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江 阴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当事人提出书面陈 述申辩意见,应澄星股份、李兴、周忠明、傅本度、夏正华、华平、李岐霞、钱 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澄星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1 年至
2014 年,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银行划款或银行票据方式占用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 公司资金 (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占用) , 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向澄星股份及其控股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下简称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11 年度. 本年度, 关联方资金占用 89,800 万元, 当年归还 66,500.69 万元, 截止
2011 年12 月31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 23,299.31 万元. 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 4,200 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二)2012 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 23,299.31 万元,本年累计发生 关联方资金占用 186,700 万元,当年归还 186,700 万元,截止
2012 年12 月31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 23,299.31 万元.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10,000 万元, 当年 全部归还.
(三)2013 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 23,299.31 万元,本年累计发生
4 资金占用 47,000 万元, 本年归还资金 67,000 万元, 截止
2013 年12 月31 日资金 占用余额 3,299.31 万元;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57,000 万元,当年全部归还.
(四)2014 年度.年初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 3,299.31 万元,本年累计发生 资金占用 35,000 万元, 当年归还 35,000 万元, 截至
2014 年12 月31 日资金占用 余额 3,299.31 万元. 澄星股份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07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下简称年 报准则)第四十五条,2012 年修订的年报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2010 年修订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 (以下简称财报准则)第三十八条、2014 年修订的财报准则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在2011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 及 关联交易 情况,也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四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澄星股份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的行 为.
二、澄星股份
2011 年、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