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6

(一)澄星股份

2011 年末应收票据虚增 9,780 万元,应付票据虚减 20,000 万元,其他应收款虚减 29,780 万元. 1.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

2011 年末应付票据虚减 20,000 万元,其他应收款 虚减 20,000 万元. 2.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

2011 年末应收票据虚增 9,780 万元, 其他应收款虚减 9,780 万元.

(二)2012 年末应收票据虚增 9,513.80 万元,应付票据虚减 20,000 万元, 其他应收款虚减 20,000 万元,预付账款虚减 9,513.80 万元. 1.票据背书延迟入账导致

2012 年末应付票据虚减 20,000 万元,其他应收款 虚减 20,000 万元. 2.不真实票据交易导致

2012 年末应收票据虚增 9,513.80 万元,预付账款虚 减9,513.80 万元.

5 澄星股份

2011 年、

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了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所述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上市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的行为. 李兴作为时任董事长,傅本度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夏正华作为时任 董事会秘书,对澄星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周 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 年10 月后) 、董事,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华 平作为财务总监 (2012 年10 月前) , 知悉涉案事项, 未勤勉尽责. 李兴、 傅本度、 周忠明、华平、夏正华为澄星股份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李兴作为董事长,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 年10 月后) 、董事,傅本度作 为副董事长、总经理,华平作为财务总监(2012 年10 月前) ,签署确认相应涉案 年度报告,对澄星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周忠 明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李兴、华平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涉案事项,未勤 勉尽职;

傅本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职.周忠明、李兴、傅本度、华平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正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 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作为时任董事、独立董事,刘伟东、江 新华、江国林作为时任监事,黄晓鸣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 报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勉尽职,为澄星股份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资料、财务凭证、相关报告和公告、涉案人员询问笔 录、 情况说明、 澄星股份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听证时提出了申辩意见,并在听证会后提交补充陈述申辩意见,请求 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 经核算, 事先告知书关于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

2011 年以及此后年度资 金占用余额 3,299.31 万元的认定,数据准确. 第二,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情节较为严重,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澄星股份具有主观故意,

6 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序,量罚适当. 第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依法应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兴、傅本度、周忠明等当事人已尽勤勉尽责义 务,未发现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情形,量罚幅度适当. 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2012 年10 月后) 、董事,傅本度作为副董事长(2012 年10 月后) 、总经理,签署确认相应涉案年度报告,对澄星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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