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7 |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 .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 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 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期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 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 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 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 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2014]13 号) ,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 益工具. 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