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7 |
300 个基点. 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 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
250 个交易日 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 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
后续周期 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 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 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 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 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 递延支付利息权: 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 除非发生强制付息 事件, 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 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 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 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 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 付利息公告》 .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 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 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 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 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 公告) .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4]23 号)和《关 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 [2014]13 号) ,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 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 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 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 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 赎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