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7 |
10 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 付利息公告》 .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 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 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 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 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 公告) .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4]23 号)和《关 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 [2014]13 号) ,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 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 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 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 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 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 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 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 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 .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 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 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 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强制付息及递延支付利息的限制: 本期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 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 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本期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 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 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