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7
1 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大无缝彩涂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 伯彦股字[2014]第10-1号致:天津大无缝彩涂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大无缝彩涂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无缝 股份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出具了《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大无缝彩涂板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伯彦股字[2014] 第10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公司 ) 2014年11月29日出具的《关于天津大无缝彩涂板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 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 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 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 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及修订,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特定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审查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第一部分 合法合规

一、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 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1、尽调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获得了公司股 东出具的《股东适格性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询问公司管理层核查公司股东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2、事实依据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书面承诺.

3、分析过程 (1)各股东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①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 年11 月12 日,注册号120000000002517,住所为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法定代表人为李强,注册资本为 523114万元,营业期限自1993年11月12日至长期. ②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3年3月17日, 注册号为330100000042628, 住所为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号锦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为钭正刚,注册资本为 99000万元,营业期限自1993年3月17日至2030年3月16日. ③ 浙江任远进出口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8月10 日,注册号为330206000165742, 住所为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668室;

法定代表人 为骆华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12年8月10日至2032年8月9日. (2) 公司各股东均为合法设立的依法存续的中国企业法,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国家 公务员等,而且公司章程也没有对股东要求作出限制.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 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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