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7 |
1 江苏通光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币 548.00 万元 66.30 万美元 30.44
2 南通冠通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币 550.00 万元 66.50 万美元 30.56
3 南通和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人民币 90.00 万元 10.90 万美元 5.00
4 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 人民币 72.00 万元 8.70 万美元 4.00
5 香港南中通信公司 65.30 万美元 65.30 万美元 30.00 合计 217.70 万美元 100.00
(二)2002 年11 月股权转让 2002年10月25日,经江苏通光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江苏通光集团有限 公司与海门市光缆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通光有限30.44%的股权 按注册资本以人民币548万元转让给海门市光缆厂;
同日,通光有限董事会决议 批准本次股权转让.2002年11月22日,海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下发海外经贸 资[2002]126号《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同日,获江苏 省人民政府核发变更投资者名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4-5-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出资方名称 出资金额 折合注册资本金额 出资比例(%)
1 海门市光缆厂 人民币 548.00 万元 66.30 万美元 30.44
2 南通冠通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币 550.00 万元 66.50 万美元 30.56
3 南通和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人民币 90.00 万元 10.90 万美元 5.00
4 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 人民币 72.00 万元 8.70 万美元 4.00
5 香港南中通信公司 65.30 万美元 65.30 万美元 30.00 合计 217.70 万美元 100.00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师 )认为: 本所律师未在 向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阅的通光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发现本次股权转让 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鉴于本次股权转让经商务部门批准已经生效,同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对在此之后的历次股权变更亦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且本 次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此之后从未对该次转让的效力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保荐机构 )认为:尽管本次股权转 让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发现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但上述股权转让已经海门市对外经 济贸易合作局批准,并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且此后的历次股权转让均是在本次股权转让的基础上办理的工商 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2003 年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3年6月10日,南通冠通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和泰通讯器材有限 公司、南通赛博通信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光缆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分别将 其所持通光有限30.56%、5.00%、4.00%的股权按注册资本以66.50万美元、10.90 万美元、8.70万美元转让给海门市光缆厂;
同日,通光有限董事会决议批准本次 股权转让.2003年11月25日,海门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下发海外经贸资 [2003]321号《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同日,获江苏省 人民政府核发变更投资者名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2003 年12月5日,完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根据海门市光缆厂财务资料, 海门市光缆厂于2002年10月31日受让南通冠通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4-5-5 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持公司30.56%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