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0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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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dall.com.cn 二一六年七月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GLG/SZ/A3250/FY/2016-221 致: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东益诺欧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转让 )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 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 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就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和讨论,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 公司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隐瞒情况;

其所提 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以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的内容,但公司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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