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07 |
及C4C(ii) 已根愀鄯49章 《业务转让 (债权人保障) 条例》 刊 发为期30天之业务转让通知,且於相关通知完成前概无任 何就经营目标业务向卖方提出之法律程序. 完成 交割预期於交割日期进行,惟上述先决条件须於交割日期或 之前获达成. 订立业务转让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及证券买卖.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批发及零售 时装及饰物以及经营渡假中心及俱乐部、投资控股及证券买卖.业务转让完成后, 卖方之主要业务为於香港从事 「Brunello Cucinelli」 时装及饰物零售业务.成立买 方不论单独或与业务转让合并计算,并非根鲜泄嬖虻谑恼滦胗枧墩. 自二零一一年起,卖方获BC委任为 「Brunello Cucinelli」 品牌产品 ( 「产品」 ) 在香港 之独家分销商,并在其三间於物业之 「Brunello Cucinelli」 专门店及其多品牌店销 售产品.销售产品为本集团带来可观业绩. 鉴於与产品有关之现有商业合作安排将於二零一五年届满,卖方及BC已决定采用 新合作模式,藉成立买方作为於香港进行目标业务之经营实体,维持两者之业务 夥伴关系及更好地配合BC之全球分销策略.业务转让后,卖方将继续担任产品在 香港之独家分销商,惟目标业务除外. 考虑到上述因素,董事会认为(i)业务转让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及(ii)业务转让协 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
5 C 业务转让所得款项拟订用途及财务影响 扣除专业费用及相关开支后,本集团预期因业务转让录得收益约4,155,000港元. 本公司拟将业务转让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转让资产应占之除税前及除税后纯 利均为4,995,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转让资产应 占之除税前及除税后纯利均为4,489,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根鲜泄嬖虻14.07条计算之有关业务转让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 低於25%,故根鲜泄嬖虻谑恼,业务转让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承担雇佣责任」 指 买方将就已接受由交割起受雇於买方之雇员而承 担之若干雇佣相关责任 「BC」 指Brunello Cucinelli S.p.A.,於意大利注册成立之 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在全球分销奢华服 装及饰物系列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业务转让」 指 卖方根滴褡眯榻勘暌滴褡糜杪蚍 「业务转让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就转让目标业务而於二零一三年九月 二十三日订立之业务转让协议 C
6 C 「交割」 指 就转让目标业务完成根滴褡眯樗ぜ平 行之转让目标业务 「交割日期」 指 转让目标业务完成之日,即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 (或其中一方可能押后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 日或之前之较后日期) 「本公司」 指 安宁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雇员」 指 卖方现时就经营目标业务而雇佣之雇员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物业」 指 卖方 (作为租户) 现时为经营目标业务而在香港占 用及使用之三间店m,分别位於国际金融中心、 海港城及新世界大厦 「买方」 指Brunello Cucinelli Hong Kong Limited,於香港注 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卖方与BC分别拥有49%及51%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业务」 指卖方现时在香港於物业经营之「 Brunello Cucinelli」 品牌时装及饰物零售业务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