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07 |
三、入学对象
(一)小学入学对象 1.2012 年9月1日~2013 年8月31 日出生, 年满
6 周岁,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 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的通知》 (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 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6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 儿童. 注: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 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 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初中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 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 (2016 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 号),参加积 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小学毕业 生. 注:年满
16 周岁(2003 年8月31 日(含)前出生)且已 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 申请.
四、施教区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 免试就近入学 规定,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主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 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产权证时限 为2019 年6月30 日前),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 据(各校可汇总房产信息后到市房管部门验审) .义务教育阶
7 段学校施教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 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 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 据. 3.学生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 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 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合法固定住 所,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长期跟随祖父 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宅是其唯一居住 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 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5.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 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 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 据.
8 6.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 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 军人(含武警) ;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孤儿.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 牲伤残警察(属苏政联〔2012〕9 号、民发〔2014〕101 号、 苏公通〔2018〕141 号文件规定的照顾对象) ,父母双方或一方 为我市引进人才(属张人才办〔2008〕3 号、张委发〔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