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7 |
1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苏人保医〔2017〕21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有关商 业保险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 〔2016〕80 号) 、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 人民政府令
138 号) 和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
2 ― (苏府〔2017〕77 号)的要求,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 服务机构管理,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参保人员 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 构管理办法(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2017 年9月15 日―3―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护 理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护理服务,经评估 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社保经办机构 )和其委托经 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 商保机构 )分别签 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协议(以下简称 定点协议 )和长 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 服务协议 )的医 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 (以下简称 长护险 )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 施意见》 (苏府〔2017〕77 号)等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定点相关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做好定点护理机构协议化管理, 并 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 负责对定点护理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 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 中由商保机构做好定点护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商保机构按标准公开遴选定 点护理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督促商保机构做好定点护理机构费 用审核、结算、支付和监管工作. ―
4 ―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 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民政、 老龄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政策配套, 制定养老机构设 置规划,规范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做好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工 作. 第四条 定点护理机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涵盖机构、社区、 居家服务,倡导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推进护理服务向 社区和居家延伸;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 争;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服务,促进护理服务资源的优化配 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 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 相关的医疗护理. 第五条 下列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商保机构提 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