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7 |
5 天,公示通过 后商保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分别签订 服务协 议 和 定点协议 . 第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定点护理机构拆分、合并或机构性质等经有关部 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护理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到商保机 构重新提出定点护理机构申请, 并重新与商保机构和社保经办机 构签订协议. 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核定护理床位数等信息的,定点护理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商保机构提出定点护 理机构变更申请.涉及 单位地址 变更的,商保机构应于
10 个 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现场核查,作出受理意见,同意受理 的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确认;
涉及其它信息变更的,商保 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做出受理意见,完成变更登记. 定点护理机构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 商保机构可停止结算 其长护险费用.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应就各自职责分别与定 ―
8 ― 点护理机构签订包括长护险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 务质量、系统建设、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费用结算、违约责任、 协议期限等内容的 定点协议 和 服务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2 年. 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商保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要严格 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 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十四条 服务协议期满前,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应对 定点护理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联合考核. 对于考核合格的 定点护理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 签. 第十五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收费政策和价 格规定,按照公示的服务价格执行,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 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定点护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长护保 服务项目和标准等要求,为失能人员提供良好的护理服务,保障 服务质量,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到相应待遇的同时,不增加 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建立满意度评价体系.定点护理机构要组 织护理服务人员参加健康护理服务的业务培训. 定点护理机构有 义务和责任与商保机构共同做好失能人员的长护险管理工作. 社 保经办机构或商保机构对失能人员护理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时, 定点护理机构应予配合, 并有义务提供护理服务资料及相关账目 清单,不得弄虚作假. ―
9 ― 第十六条 商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相 关费用, 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由于病情好转、 转院出院或其他原因应停止结算定点护理机构长护险待遇的, 定 点护理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或停止结算手续, 因未及时办理 出院或停止结算手续而造成长护险基金或参保人员个人损失的, 由定点护理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对本机构拟申请失能评估的参保 人员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符合条件的再提交评估申请,以提高评 估质量和效率,减少评估不通过的情况,商保机构应对护理服务 的申请评估通过率(评估符合中、重度失能人数/申请评估人数) 进行考核. 定点护理机构中的护理院应以收治中、重度失能人员为主, 不断提高护理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商保机构应对护理院的失能 符合占比率(评估符合中、重度失能人数/机构在床人数) 、中度 失能人员占比率和重度失能人员占比率的动态情况进行考核. 商保机构通过预留考核款等方式对定点护理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在商保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签订的双方协议中明确. 原 则上,考核周期不超过一年.逐步探索建立定点护理机构准入退 出机制. 第十八条 定点护理机构违反长护险政策和服务协议约定, 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责令退回骗 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