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7 |
(一)医疗机构,指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开设长期护理病区且床位数达 到一定规模的医院、护理院(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等.
(二) 养老服务机构, 指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且已取得 《养 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和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 或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社区居家生活护理服务的其他服 务机构. ―
5 ― 第六条 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机构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执 业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置、 服务标准;
(二)定点护理机构应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聘用或雇用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符合行业规范,人员数 量应与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相匹配, 符合长护险对人员配置 的要求,床位人员配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社区居家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或住院医疗护理服务;
(五)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 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 法规、标准和规范;
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本市长护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与长护险管 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 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及时将护理服务人员信息或变动情 况申报至商保机构,由商保机构将护理服务人员纳入信息化管 理.提供长护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受聘于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 (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师,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 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 长护险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定点护理机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 ―
6 ― 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机构, 应 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 本复印件;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正、副 本复印件;
其他机构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或护理服务 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能 力介绍资料, 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清单;
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按需提供《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原件(可至苏州 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厅查询) ;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定点护理机构的申请工作,由商保机构接受社保经 办机构委托,每年定期集中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交商 保机构.如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商保机构应通知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商保机构应自收到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全 部书面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实地评估, ―
7 ― 作出是否同意纳入协议管理的决定,并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备 案确认.
(三)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拟新增的定点护理机构名单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