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07 |
召集人请假或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由其指定委员会之 其他独立董事代理之;
委员会无其他独立董事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会 之其他成员代理之;
该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员会之其他成员推 举一人代理之. 第九条 (议程之订定) 本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订定,其他成员亦得提供 议案供委员会讨论 . 会议议程应事先提供予委员会之成员. 本委员会召开时,公司应设签名簿供出席成员签到,并供查考. 本委员会之成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如不能亲自出席,得委托其他成员 代理出席;
以视讯参与会议者,视为亲自出席. 本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出席委员会时,应於每次出具委托书, 且列举召集事由之授权围. 第三项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托为限. 第十条 (决议方法) 本委员会为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决时如经委员会主席徵询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 前项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录. 第十一条 (议事录) 本委员会之议事,应作成议事录,议事录应详实记载下 列事项:
一、会议届次及时间地点.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员出席状况,包括出席、请假及缺席者之姓名与人数.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职称.
五、纪录之姓名.
六、报告事项.
七、讨论事项:各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成员之反对或保留意 见.
八、临时动议:提案人姓名、议案之决议方法与结果、委员会之成员、 专家及其他人员发言摘要、反对或保留意见.
九、其他应记载事项. 本委员会签到簿为议事录之一部分;
以视讯会议召开者,其视讯影音资 料亦为议事录之一部分. 议事录须由会议主席及记录人员签名或盖章,於会后二十日内分送委员 会成员,并应呈报董事会及列入公司重要档案,且应保存五年;
议事录 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前项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关於本委员会相关事项之诉讼时,应保存 至诉讼终止为止.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之办理) 本委员会基於第七条所定职权之决议事项,或 依第十三条第二项决议委任专业人员等之后续执行工作,得授权召集人或委员会 其他成员续行办理,并於执行期间向本委员会为书面报告;
必要时应於下一次会 议提报本委员会追认或报告. 第十三条 (行使职权之资源) 本委员会召开时,得请本公司董事、相关部门 经理人员、内部稽核人员、会计师、法律顾问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相关 必要之资讯. 本委员会得经决议,委任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就行使职权有关之事 项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谘询,其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四条 (施行)本组织规程经
104 年8月11 日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