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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7
6 实施监督.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 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 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6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的排污环节;
――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机械化焦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取消了非机械化焦炉污染物排放限 值;
――增加了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中的相关规定,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 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 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6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 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 工序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