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7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 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 炭化炉三种. 3.2 常规机焦炉 machine-coke oven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 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本标准简称 机焦炉 . 3.3 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stamping mechanical coke oven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 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3.4 半焦(兰炭)炭化炉 semi-coke oven 以不粘煤、弱粘煤、长焰煤等为原料,在炭化温度 750℃以下进行中低温干馏,以生产半焦(兰炭)为主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标准简称为 半焦炉 .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 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3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1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3.1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 多环芳烃(PAHs)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bons 含有一个苯环以上的芳香化合物.本标准多环芳烃是指特定的苯并(a)芘、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茚并(1,2,3-c,d)芘、苯并(g,h,i)p六种污染物.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 年10 月1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或钢 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