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7 |
2 悬浮物
7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50
4 氨氮
15 2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6 总氮
30 50
7 总磷 1.5 3.0
8 石油类 5.0 5.0
9 挥发酚 0.50 0.50
10 硫化物 1.0 1.0
11 苯0.10 0.10
12 氰化物 0.20 0.20
13 多环芳烃(PAHs) 0.05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苯并(a)芘0.03μg/L 0.03μ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焦) 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2 自2015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独立焦化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或钢 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废水排放口
2 悬浮物
5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150
4 氨氮
10 2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30
6 总氮
20 50
7 总磷 1.0 3.0
8 石油类 2.5 2.5
9 挥发酚 0.30 0.30
10 硫化物 0.50 0.50
11 苯0.10 0.10
12 氰化物 0.20 0.20
13 多环芳烃(PAHs) 0.05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苯并(a)芘0.03μg/L 0.03μ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焦) 0.4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