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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编号:第175/2011 号 (刑事上诉案) 上诉人:A 日期:2011 年7月14 日主题: - 防卫过当 - 累犯 - 量刑 摘要1. 由於两人在争吵后开始打斗,而上诉人并非单纯击退 B 的 不法侵害,另外,上诉人在作出攻击行时亦具有伤害他人的意图, 而非正当防卫中要求的防卫意图 , 因此上诉人的情况至少在主观要素 方面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2. 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打斗发生於监狱的囚仓内,这是一 个特殊的环境,有监狱警员负责日夜看守,因此上诉人并非不能立即 求助於监狱当局以避免继续被被害人殴打 , 故此上诉人的行亦不符 合有关的 无法即时求助於公权力 的要件. 3.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证事实中只说明上诉人在本澳并非初 犯,并因触犯罪行而被判刑,但欠缺事实说明该次判刑不足以警诫上 诉人使其不再犯罪.因此,由於缺乏相关事实,上诉人之行为不应以 累犯判处. 175/2011 p.2/19 4. 上诉人触犯的一项严重伤害致人死亡罪,可被判处五年至 十五年徒刑之刑罚,刑幅达十年.经分析有关事实及案中所有对上诉 人有利及不利的情节,结合本案不具累犯情节,本院改判上诉人九年 六个月实际徒刑. 裁判书制作人 谭晓华 175/2011 p.3/19 合议庭裁判书 编号:第175/2011 号 (刑事上诉案) 上诉人:A 日期:2011 年7月14 日
一、 案情叙述 於2011 年1月28 日,上诉人 A 在初级法院刑事法庭第 CR4-10-0036-PCC 号卷宗内被裁定触犯一项 《刑法典》 第138 条d)项、 第139 条第
1 款b)项及第
69 条所规定和处罚的严重伤害致人死亡罪 , 被判处十年九个月徒刑. 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以下的上诉理由(结 论部分) : 1. 对於被上诉判决所载,裁定庭审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不明 原因发生争吵,继而两人打斗,但证实不到是谁先争吵引 致打斗,亦未能证实何人先动手. 2. 但是经获证的事实中是被害人持有攻击性武器―两根木筷 子,由此可见,被害人为伤害上诉人,而密谋一段时间且 准备了有关武器,其伤害上诉人的主观犯意异常强烈及明 显的. 175/2011 p.4/19 3. 不仅是预备行为的问题,在本个案中最重要的是被害人付 诸实践,即在打斗期间使用了预先准备的武器去袭击上诉 人. 4. 更重要的是被害人用有关武器插中了上诉人左眼眶及左面 (参见卷宗第
119 页背面获证实之事实第
2 条),直接引致上 诉人身体完整性严重受到伤害.(参见卷宗第
120 页获证实 事实第
7 条及载於卷宗第
121 页及
160 页之医疗和法医报 告). 5. 从被害人锐意攻击上诉人的眼部和面部,可知,其目的是 希望插中上诉人的眼睛,从而令上诉人失明,所以被害人 心肠是恶毒及其罪过是严重的. 6. 如果被害人身上的伤害,甚至其伤害引致被害人死亡是上 诉人行为引致的话,原审法院亦应考虑上述的被害人行为 和事实,从而在判断上诉人的罪过,以及刑罚的份量上有 所考虑和反映. 7. 此外,在已证实事实中亦证实被害人用双手拉扯上诉人的 头发,并拉低上诉人的头部(参见卷宗第
119 背页获证实的 事实第
4 条),这足以证明被害人追随著上诉人的头部攻 击,从而是想致上诉人之死地. 8. 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在卷宗第
120 页获证实事实中第
7 条 有关医疗报告和法医意见书所载. 9. 上诉人不认识被害人,因而不清楚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如 何,因此不可能要求上诉人对不知事实负上责任. 10. 或者说,如果被害人是一个普通的正常人的一般身体状 况,其死亡应该不会出现. 175/2011 p.5/19 11. 被上诉判决亦证实上诉人只作出反击行为,其主张与上指 事实,以及获证实之事实是吻合的. 12. 因此 , 在法律上应考虑出现的?刑法典?规定的防卫过当的问 题,也就是根?刑法典?第32 条规定. 13. 被上诉判决认定上诉人有严重的主观过错,明显与获证实 的事实出现不可补救之矛盾. 14. 出现严重主观过错应该是被害人,因为他存在伤害上诉人 的主观犯意,并为此准备了有关武器. 15. 因此,在对上诉人的量刑方面,被上诉判决出现了严重瑕 疵. 16. 理由是首先被害人先用筷子插中上诉人左跟在先,这个行 为应属於一个挑衅或挑衅行为,并继而引发持续的打斗. 17. 没有被害人的行为,可预见双方很快便停止. 18. 所以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主导性,并可以成为上诉人主观作 出保护自己生命及身体完整性不被继续受到伤害的客观理 由. 19. 综上所述而对被害人的侵犯是紧急的,且不能及时求助当 局等考虑因素下是属於?刑法典?第32 条1款的规定,也就 是学说上的防卫过当,从而引致刑罚得到特别减轻. 20. 倘若被害人仍生存,其亦会被控告一项伤害他人身体完整 性罪,亦会被判刑. 21. 被害人的死亡引致其刑事责任消灭,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能 排除被害人对其死亡事实应负上相关过错比例责任. 22. 可以断定被害人自己的死亡应负上 60%的责任,这理由很 简单,因为人与人打架死亡机会是 50%,在本案中被害人 175/2011 p.6/19 手持攻击性武器插中上诉人左眼,此等事实行为催化剂可 定为 10%. 23. 过错比例常见於交通意外的不法事实民事责任中的事实出 现,在有关类型案件中,若被害人对事实后果应负上责任 的话,法庭会裁定过错比例,从而裁定有关损害赔偿请求. 24. 毫无疑问,过错也是刑罚份量中作出量刑标准,而且首要 的量刑标准 , 也就是?刑法典?第65 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