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7-07 |
1 款前部份的规定, 这就是我们所奉行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25. 因此,若原审法庭认为刑罚的份量是应判处十年九个月徒 刑的话,那麽再按照上诉人只付 40%之过错比例,应折算 刑罚最后为四年三个月徒刑. 26. 然而,原审法院合议庭忽略了被害人所占的罪过比例,没 有作出这方面的评价,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及毫无保留地 归责於上诉人,并因此引致刑罚份量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公正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存有?刑事诉讼法典?第400 条第
2 款规定的瑕疵,从而出现无效的瑕疵. 最后,上诉人作出下列请求: 1. 合议庭裁定上诉人提出之上诉理由成立,废止或撤销被上 诉判决. 2. 倘不认为如此,则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改判上诉人刑罚 为四年三个月实际徒刑. 检察院对上诉作出了答覆,并提出下列理(结论部分) : I. 有关澳门?刑法典?第32 条第
1 款所指的防卫过当问题: 1. 检察院并不认同本案当中上诉人的侵害行为能够被介定为 175/2011 p.7/19 澳门?刑法典?第32 条第
1 款所指的防卫过当,亦更不可能 被介定为正当防卫,因此尊敬的中级法院应裁定上诉人的 理怀闪. 2. 检察院认为在本案当中,上诉人的行为本质上并不能介定 为防卫,因此亦不会属於防卫过当的问题.(见中级法院在
2003 年6月19 日於第 126/2002 号案所作之合议庭裁判. 当中指出 Sem verificar uma situa??o de defesa, n?o se fala o excesso de legí tima defesa. 3. 分析已证事实后,整件事实并非单纯系被害人 B 先行向上 诉人动手.二人既然是发生争吵后互相打斗,上诉人认为 被害人想将其致之死地,因而方被逼作出防卫行为的理解 毫无道理.上诉人的行为明显属於侵害行为. 4. 再者,整个打斗的事件既然是由因不明原因所引起的争吵 所造成,而争吵并不只会是其中一方的责任,可见上诉人 本身对酿成打斗本身亦必然有部份的责任,打斗可视为由 其引起. 5. 在本案当中既然无法认为在争吵过程当中谁人为先动武 者,则只可以视二者因相互吵闹挑衅而打斗,正如中级法 院在
2008 年2月21 日於第 484/2006 号案所作之合议庭裁 判所述,侵害事件本身由防卫人所引起者,其不能够以正 当防卫为由作出防卫 . (同时参见 A. TAIPA DE CARVALHO, ?Legí tima Defesa?, Coimbra Editora, 第443 页及续后持相同 的观点.) 6. 原审判决当中明确证实上诉人意图本来便是要攻击被害人 并对其造成伤害,可见其亦不具有作出防卫的意图. 175/2011 p.8/19 7.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作为排除不法性的原因之一,其出现 必须能够清晰、显然地被外间所发现,而不可能含糊地被 推敲而得出,但在本案当中上诉人本身既是酿成打斗者, 亦未有防卫的心素,其行为不可能介定为防卫,因此亦不 具有条件讨论其是否属於防卫过当的问题. II. 有关上诉人与被害人的过错比例,以及量刑方面之问题: 8. 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过错分担理论并无道理,且本 案当中的具体量刑亦为适当,应予维持. 9. 过错所反映行为人对法律规的不服从性或不尊重,因其 明知法律禁止仍决意为作出不法行为. 10. 分析本案已证事实,上诉人认识到或至少应当认识到其所 作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但仍决意攻击被害人的头部,其 犯罪之决意明显不过. 11. 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