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9-10
编号:CNCA-C18-03: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 2014-05-30 发布 2014-09-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0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2 3 认证模式.

2

4 认证单元划分.2

5 认证委托.3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3 5.2 申请资料.3 5.3 实施安排.3

6 认证实施.3 6.1 型式试验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4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5 6.4 认证时限.5

7 获证后监督

6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6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 7.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8 认证证书.8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8 8.2 认证证书内容

8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9

9 认证标志.9 9.1 标志式样

9 9.2 使用要求

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10 附件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 1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灭火设备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灭火设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喷水灭火产品(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消防通用阀门、感温元件、管道及 连接件、减压阀、加速器、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装置、自动跟踪定位射 流灭火装置、细水雾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泡沫混合装置、泡 沫发生装置、泡沫泵、专用阀门及附件、泡沫喷射装置、泡沫消火栓箱、 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泡沫 喷雾灭火装置)、干粉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悬挂式干粉灭火装 置、柜式干粉灭火装置)、气体灭火设备产品(高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卤代烷烃灭火设备、惰性气体灭火设备、悬挂式 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灭火装置、气溶 胶灭火装置)、灭火剂(泡沫灭火剂、A 类泡沫灭火剂、水系灭火剂、干 粉灭火剂、气体灭火剂)、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简易 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湿水带、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吸水胶管)、消防给水设备产品(车用消防泵、消防泵组、室外消火

2 栓、室内消火栓、固定消防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枪炮、分水 器和集水器、消防接口)、阻火抑爆产品.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 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两种基本认证模式为: 基本认证模式一: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基本认证模式二:型式试验 +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应采用基本认证模式二,其它灭火设备产品应采用 基本认证模式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初始工厂检查)等相关要素、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 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 同一材料、同一结构、同一形式为一个认证单元.

3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 标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 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 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 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4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 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 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 灭火设备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 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 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灭火设备 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5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 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 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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