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7

935 第三条 车辆的定义 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词定义如下:

(一)汽车:装有发动机并具三个或以上车轮的车辆,其设计 最高车速超过 25km/h 且在公共道路上无需使用路轨而通行;

(二)轻型汽车:设计总重量不少於 350kg 但不多於 3,500kg 的、连驾驶员在内载客量不超过九人的车辆,并可作如下分类: 用於载货者属轻型货车、用於载客者属轻型客车、兼载客货者属 轻型客货车;

(三)重型汽车:设计总重量超过 3,500kg 或连驾驶员在内载 客量超过九人的车辆,并可作如下分类:用於载货者属重型货 车、用於载客者属重型客车、兼载客货者属重型客货车;

(四)轻型摩托车:装有汽缸容量不超过50cm3 的热能发动机 或输出功率不超过 4kW 的电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其设计最高 车速在平地上不超过 45km/h;

(五)重型摩托车:设或不设旁卡车的、装有汽缸容量超过 50cm3 的内燃机或输出功率超过 4kW 的电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车 辆,其设计最高车速在平地上超过 45km/h;

(六)轻型四轮摩托车:装有汽缸容量不超过 50cm3 的强制点 火式发动机或最大输出功率不超过 4kW 的其他内燃机或电动机的 四轮车辆,其设计最高车速在平地上不超过 45km/h,且无负载重 量不超过 350kg;

如属电动车辆,其电池的重量不计入无负载重 量内;

(七)重型四轮摩托车:装有输出功率不超过15kW的发动机 的四轮车辆,如用於载客,其无负载重量不超过 400kg ,如用於 载货,其无负载重量不超过 550kg;

如属电动车辆,其电池的重 量不计入无负载重量内;

(八)工业机器车:非经常性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且用於工业性 质的工程或作业的、装有发动机的两轮轴或以上的车辆,总重量 超过3,500kg者属重型工业机器车,总重量不超过 3,500kg 者属轻 型工业机器车;

(九)挂车:拴挂於另一机动车辆并由其拖带的车辆;

(十)半挂车:前端拴挂於另一机动车辆并由其分担重量及拖 带的车辆;

(十一)牵引车:装有发动机且不具有效载荷的两轮轴或以上 的车辆,其设计主要用於产生牵引力,总重量超过3,500kg者属重 型牵引车,总重量不超过 3,500kg 者属轻型牵引车;

Artigo 3.? Defini??es relativas aos veículos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a presente lei e diplomas comple- mentares, entende-se por: 1) Automóvel: veículo com motor de propuls?o dotado d........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