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07

28 号) GB 28666-2012

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合金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合金生产企业或生 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铁合金工业建设 项目. 3.4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 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7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0 颗粒物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总称. 3.11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12 企业边界 铁合金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 28666-2012

3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 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100 2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200

4 氨氮

8 15

5 总氮

20 25

6 总磷 1.0 2.0

7 石油类

5 10

8 挥发酚 0.5 1.0

9 总氰化物 0.5 0.5

10 总锌

2 4.0

11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总铬 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4.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4.1.2 自2015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70 2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200

4 氨氮

8 15

5 总氮

20 25

6 总磷 1.0 2.0

7 石油类

5 10

8 挥发酚 0.5 1.0

9 总氰化物 0.5 0.5

10 总锌

2 4.0

11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总铬 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2.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相同 GB 28666-2012

4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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