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07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2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30 60

4 氨氮

5 8

5 总氮

15 20

6 总磷 0.5 1.0

7 石油类

3 5

8 挥发酚 0.5 0.5

9 总氰化物 0.5 0.5

10 总锌

1 2

11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总铬 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2.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相同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 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 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实基总基= ρ ρ * ∑ i iQ Q Y (1) 式中: 基ρ――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总Q――实测排水总量,m3 ;

i Y ――第i种产品产量,t;

基iQ――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实ρ――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GB 28666-2012

5 若总Q与∑基iiQ Y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 现有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 生产工艺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8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其他设施

50 2 铬及其化合物 a 铬铁合金工艺

5 注: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2.2 自2015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2 年10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 生产工艺或设施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其他设施

30 2 铬及其化合物 a 铬铁合金工艺

4 注: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2.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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