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07 |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 本附加条款 )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旅行期间,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 到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释义)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在境外的,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 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 2)如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在境内的,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境内旅行期间罹患疾病的 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 境内旅行疾病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因此在境外接受了合格的专业医师诊治,该意外伤害或罹 患疾病属于本保险保障范围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回国后需在境内继续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 日内(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在境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 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按下述约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人按其在医疗机构内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 实际医药费用补偿被保险人.但在 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 金额的 15%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保险人 按如下公式补偿.但在 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 20% 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 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保险人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 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 4)本附加条款承担的牙科治疗费用仅限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齿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 诊断,初次就诊而支付的合理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药费(仅限医生处方中用于减轻疼 痛的药品) . 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 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