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7 |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 使用证》 , 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特种设备在保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 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 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
(三) 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 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 操作特种设备;
(二) 特种设备测试;
(三) 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 整改后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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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用设备超期未检或该报废仍然 使用;
(五) 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 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七)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八)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一) 地震、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间接损失;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