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07 |
3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保 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 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 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使特种设备 保持安全运行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应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 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