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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GB 15581―2016 代替 GB 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austic alkali 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6-08-22 发布 2016-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标准实施与监督.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PCDD/Fs 的毒性当量因子.11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95)的修订,本标准 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 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 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18年7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2018年7月1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 15581-95)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 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 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青岛科技大学、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 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 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执行. 电解氯化钾生产氢氧化钾过程中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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