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07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6 年9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18 年7月1日以前,现有企业应继续执行现行标准.自2018 年7月1日起,现有 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6~9 6~9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60 250

5 (CODCr)

3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5) 聚氯乙烯企业

20 60

4 悬浮物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30 70

5 石油类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3 10

6 氨氮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15 40

7 总氮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20 50

8 总磷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1.0 5.0

9 硫化物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0.5 0.5

10 总钡 烧碱企业

5 5

11 活性氯 烧碱企业 0.5 车间或生产 装置排放口

12 氯乙烯 聚氯乙烯企业 0.5

13 总汞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0.003

14 总镍 烧碱企业 0.0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 /t 产品) 烧碱企业 1.0 排水量计量位置 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相同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5.0 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企业 2.0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 民政府规定. 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污染物项目 控制污染源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6~9 6~9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40 60

3 五日生化需氧 量(BOD5) 聚氯乙烯企业

10 20

4 悬浮物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20 30

5 石油类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1 3

6 氨氮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8 15

6 7 总氮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10 20

8 总磷 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0.5 1.0

9 硫化物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0.2 0.2

10 总钡 烧碱企业

5 5

11 活性氯 烧碱企业 0.5 车间或生产 装置排放口

12 氯乙烯 聚氯乙烯企业 0.5

13 总汞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0.003

14 总镍 烧碱企业 0.0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3 /t 产品) 烧碱企业 1.0 排水量计量位置 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相同 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 5.0 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企业 2.0 4.1.4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烧碱和聚氯乙烯工业废水氯化 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制订地方氯化物排放限值,对其加强排放管理.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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